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管理,規范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建設和專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專家庫是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建立的,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綜合性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納入省專家庫管理,獨立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專家的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等。
第五條 省專家庫設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分庫,由省財政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設和管理;設立藥品、醫用耗材采購專家分庫,由省醫保局負責建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
(一)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做好專家的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等;
(三)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規范專家抽取使用和專家履職行為;
(四)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已認定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專家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負責:
(一)配合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配合做好本行業專家征集,負責專家專業資格審核,協助做好培訓、考核等;
(三)管理規范本行業專家履職行為;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違法違規專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八條 各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規范轄區內專家履職行為;
(二)協助做好轄區內專家的培訓、考核等;
(三)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時將轄區內違法違規專家處理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負責:
(一)協助做好轄區內本行業專家征集、專家專業資格審核、培訓等;
(二)管理規范轄區內本行業專家履職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將轄區內本行業違法違規專家處理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負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并配備相關設施和人員,做好專家抽取服務,履行見證職責;
(二)建立專家抽取等制度;
(三)配合做好專家評價考核;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同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專家庫建設
第十一條 省專家庫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設置。專業類別不足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需擴充。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公開征集專家。
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
第十三條 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覺悟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熟悉所評專業技術要求及行業發展現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適應電子評標評審需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專家資格有效期3年,期滿前應按要求參加復審。不按要求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終止或取消專家資格。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省專家庫設立資深專家分庫和應急專家分庫。
資深專家主要承擔大型、技術要求復雜等項目的評標評審,以及交易活動存在的技術問題和爭議的咨詢等。
應急專家主要承擔緊急需要時的評標評審,同時承諾在接到通知后2小時內到達評標評審地點。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專家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評標評審;
(二)查閱相關評標評審資料,要求交易主體對不明確事項作出解釋或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評標評審,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闡述意見和理由;
(五)獲取評標評審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義務:
(一)恪守職業操守,遵守評標評審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紀律,依法依規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二)按照客觀、公正、科學、擇優原則,根據規定程序、方法和標準獨立評標評審,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泄露相關信息和獲悉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四)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異議(質疑)、投訴、舉報等;
(五)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
(六)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并及時修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八條 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所需專家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家數量不足的,可從其他依法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專家抽取終端,為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第二十條 專家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及保密承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專家參加評標評審。
第二十二條 專家抽取范圍由招標人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專業特點等確定。
第二十三條 預定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補抽專家。無法補足的,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第二十四條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適合專家,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招標人可依法確定專家。
第二十五條 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依法需要公布的,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自行選定專家的,一并說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
(二)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
(三)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根據情形暫停抽取或取消資格。情節較重的,列入省專家庫專家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黑名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未按規定抽取和使用專家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等。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本辦法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專家入庫和抽取、考核等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