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
專家入庫和抽取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專家入庫和抽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專家庫專家入庫和抽取等活動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等;所稱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等。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公開征集專家。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按專家入庫程序進行。
第五條 專家入庫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暾埲嗽诠_征集期間登錄省專家庫管理系統,根據本人實際選擇1-3個相應專業,填報申請信息、上傳相關材料:
1.個人基本信息及近期證件照等;
2.身份證;
3.最高學歷、學位和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職稱等有效證書;
4.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ǘ┫嚓P行政監督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
?。ㄈ┩ㄟ^審核的申請人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成為省專家庫專家。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終身不得入庫。
第七條 具有高級職稱滿15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庫專家,可自愿申請加入資深專家分庫,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核通過后納入:
?。ㄒ唬┫嚓P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ǘ芜^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的經濟、技術負責人;
?。ㄈ芜^省部級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范或技術標準主要起草人。
資深專家被暫停抽取或取消資格的,以及履職時被質疑、投訴且情況屬實的,移出資深專家庫,不得重新申請。
第八條 在庫專家可自愿申請加入應急專家分庫,無需另行審核,申請成功后6個月以內不得自行變更。
應急專家1年以內拒絕參加應急項目評標評審(包括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累計6次以上的,取消應急專家資格,不得重新申請。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省專家庫抽取終端,為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邪踩某槿鏊?;
?。ǘ┡溆斜O控設施和抽取所需的硬件設備、網絡環境;
?。ㄈ┯谐槿》杖藛T和網絡設備維護人員;
?。ㄋ模┯型晟频某槿」ぷ髁鞒毯捅C苤贫?。
第十條 專家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泄露專家抽取信息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專家抽取范圍由招標人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專業特點和所在區域等確定。
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招標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應在全省范圍內抽取,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為7人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 設區市范圍內抽取專家的,專家抽取時間原則上應在開標前2至24小時進行;全省范圍內抽取專家的,專家抽取時間原則上應在開標前12至48小時進行。
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專家抽取時間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袠巳颂岢龀槿∩暾?;
?。ǘ┰谝娮C下進行專家抽??;
?。ㄈ┎捎谜Z音自動通知、短信確認等方式通知專家;
?。ㄋ模╅_標完成后,可在評標評審區外采用密函方式打印專家名單,也可在評標評審區內查看或打印專家名單。
補充抽取專家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 同一交易項目或同一標段的評標評審,來自同一法人參評專家只能為1人。
第十五條 專家參加評標評審時,憑身份證進行專家身份確認。
第十六條 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ㄒ唬?年以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ǘ?年以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ㄈ┡c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親屬或近親屬關系;
?。ㄋ模┩徽袠隧椖康膶<矣杏H屬或近親屬關系;
?。ㄎ澹┡c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煞ㄒ幰幎ǖ钠渌樾?。
招標人、現場工作人員發現專家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條 已確認參評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在規定到達時間前2小時,通過省專家庫管理系統取消參評。相應專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補充抽取。
第十八條 預定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補充抽取相應專家。無法補足的,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第十九條 現場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專家履職情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應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后5日以內,完成專家考核評價填報;未按時完成的,省專家庫管理系統自動鎖定抽取功能,待其完成后自動恢復。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和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差旅費。專家已抵達,但評標評審活動確需取消或回避的,招標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專家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參加評標評審的,可通過省專家庫管理系統自行確定請假期限。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外項目,所需專家可在省專家庫抽取,遵照《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未按《辦法》和本細則抽取、使用專家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如實記錄,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此前發布的有關專家入庫和抽取管理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2021年9月30日印發)